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及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校科协),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我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科技群众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学校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校科协是安微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的全称为“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Hefei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缩写为 HFUTAST。
第三条 校科协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旋律,以改革创新为主动力,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秉承“厚德、笃学、崇实、尚新”的校训,加强对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推动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全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学生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创新型高水平大学和国际一流学科做出贡献。
第四条 校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优势,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引导组织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关键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发挥校科协的引领作用。对挂靠学校和校内各学术、科技团体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支持在校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在促进各类学术、科技团体健康发展的同时,共同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
三、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积极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启迪创新思维,促进学科融合,探索创新方法,推动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学校各学术、科技团体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文化交流,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科学的发展。促进我校与其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拓宽国际学术交流渠道,丰富交流形式,帮助广大师生和科技工作者追踪和掌握世界科技发展的方向、趋势,推动我校教育和科研事业的发展。
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组织广大师生和科技工作者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运用学校开放实验室、博物馆、实验示范基地等科普资源,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组织广大师生和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周、科普日、科普征文、科普报告、科普创作等活动。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进学校科普系统建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功能,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五、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科协及挂靠学会在促进科技团队建设、科技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配合挂靠在我校的全国和省级、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工作,支持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加入学术团体,为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加强与我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维护教师、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六、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学风。组织学校德才双馨教师,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向在校学生和青年教师进行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其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培养优良的科学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七、承担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工作,增强科协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校科协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构成。个人会员包括在合肥工业大学工作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以及合肥工业大学知名校友。团体会员包括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团体以及学生科技团体、退休科技学术团体等。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校科协章程,同时符合校科协会员的条件的教师、科技工作者,由本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可成为校科协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校科协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
二、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
四、关心支持校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学会、协会、研究会专兼职干部;
五、成就显著的合肥工业大学校友,经本人同意,可吸收为校科协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由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团体以及学生科技团体、退休科技学术团体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校科协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义务
一、遵守校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二、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校科协活动。
三、积极反映群众对校科协工作的意见,努力完成校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其会籍:
(一)长期不履行义务者的;
(二)破坏或损害校科协名誉的;
(三)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责是:
一、讨论制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四、修改、制定校科协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校科协委员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校科协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校科协委员会,委员会任期制为五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校科协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代行相关职责,委员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具体职责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校科协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挂靠在学校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科普团体以及学生科技团体、退休科技学术团体等开展活动。
四、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校科协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科研院。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上级科协及学校财政拨款。
二、校科协举办的各种事业服务性收入。
三、个人或团体会员单位赞助、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校科协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做到收、支账目清楚,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业务上接受校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科协如有不一致时,则按上级科协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通过)同时废止)。本章程解释权属合肥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