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东坡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奖励等相关工作,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主要类型包括: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内在联系的,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性研究成果,成果主要表现形式是学术论文、科技专著等。

2、应用技术成果,指解决生产实践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生物、矿产等新品种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等。

4、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指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优秀作品,主要表现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及原创文学艺术作品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培育、鉴定(评审、验收)、登记、申请专利、申报奖励、保密、归档及推广交流等。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组织申报、审核上报及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归口管理。

自然科学研究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类成果奖申报及管理,受委托组织承担成果鉴定和评审。

社会科学研究办公室负责人文社科类及软科学类成果奖的申报及管理,受委托组织承担成果鉴定和评审。

科技服务中心负责资料受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的培育

第五条  每半年从科研管理系统中登记的科研成果中进行专家评审,遴选优秀成果进行培育,以提高成果的成熟度,推动其申报高水平的奖励等。

第六条  对于遴选的培育成果进行培育项目资助,明确培育目标,进行阶段监督、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章  成果鉴定和评审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验收)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实用价值、完成合同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我校科技成果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之前,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定,科技成果权为学校所有。

第八条  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级等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成果鉴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九条  鉴定形式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3、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成果鉴定申请表;

2、鉴定大纲;

3、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4、技术研究总结报告;

5、技术研究报告或研制报告(包括立项背景、目的、技术方案论证、研究过程、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结论等基本内容);

6、检测报告(法定检测单位或鉴定委员会测试组出具);

7、设计与工艺图表(产品鉴定);

8、产品标准(需在技术监督局备案)(产品鉴定);

9、查新(检索)报告(附查出的相关文献内容);

10、用户报告;

11、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应用前景分析报告、推广应用方案;

12、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法定监测单位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3、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按要求打印、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我校科研项目需要进行鉴定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组应在自检的基础上,提前1个月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在校科研管理系统中在线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鉴定资料一套。

2、归口管理部门对鉴定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校领导审批后,向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通过鉴定并登记的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成果证书。

3、科技成果鉴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科委1994年第19号令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不组织鉴定,其评审工作,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软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按照项目批准单位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协商后共同申报,一般不得各自单独申请鉴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保密、登记和归档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和存档是成果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成果登记分为:学校登记、省(部)和国家登记,科技成果省部级登记和国家级登记由学校推荐,按省、部和国家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过省(部)、国家登记的成果,有关管理部门颁发成果证书。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档案是学校的重要财富,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归口学校档案馆存档。归档材料需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归档的科技文件必须纸质优良、书写工整、图样清晰,文件需打印或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十八条  执行各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在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本项目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系统整理,送交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档案移交手续,提供《科技成果登记表》、完整的技术资料原件一套,并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档案》,如有特殊保密的技术文件,应在归档中加以说明。成果登记的全部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九条  国家科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成果,在鉴定、发表、展览、转让、报奖等过程中须注意保守国家秘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申报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过鉴定或评审,并已经过成果登记,应用技术成果须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理论研究成果须有同行专家评议或评审证书及相应的评价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奖励是指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国防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成果奖励种类主要有:

1、重大科技成就奖;

2、自然科学奖;

3、技术发明奖;

4、科技进步奖;

5、人文社会科学奖;

6、文学艺术奖。

各种奖励有各自的具体规定,学校根据申报的成果组织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按成果内容一般划分为:

1、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其主要论著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重要科学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采用或证明的成果可申报自然科学奖。

2、运用科学技术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已授权发明专利或按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通过鉴定,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申报技术发明奖。

3、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较大规模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公开出版、发表或被采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类成果以及原创的文学艺术作品可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类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已获科技奖励的成果,不能再申报同级或低一级的科技奖励。申报单项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同级或低一级的综合项目奖。

第二十五条  申报科技奖励的校内工作程序是:

1、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科技奖励主管部门的通知后,及时向全校发布。

2、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受理申报,并对《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会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初审,报校领导批准后汇总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维护学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学校鼓励以学校名义与科研项目共同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我校参与合作研究并由校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奖状原件及个人奖状复印件交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支持和鼓励申报高层次奖励,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申报费用,由学校缴纳。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文件自本办法公布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