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发布者:周焕林发布时间:2017-04-01浏览次数:82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131229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安徽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安徽。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以下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简称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和科普产业,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捍卫科学尊严,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规划编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七条省级学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省级以下各级学会是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定为会员日。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和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可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通过由主席提名的常务副主席人选;

三、变更、增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审议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八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常务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由部分常务委员、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接纳或退出团体会员;

六、审议、批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七、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八、领导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省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加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省级学会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相应全国学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退出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级学会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省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条市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县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业务上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或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三条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

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安徽省对事业和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安徽省科协,会址设在合肥。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ANHU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AHAST

第五十四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六条省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章程。

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