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年07月28日
科协办函学字〔2016〕171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协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协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是中国科协贯彻党中央群团工作精神、落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部署,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国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设一批优秀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
第三条 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的管理,在规范、公开、可控、信用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优扶强,奖建结合。项目通过以奖代补,以奖促建的方式支持一批优秀学会,以建设国际一流学会为目标,形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现代科技社团集群。
(二)聚焦能力,稳定支持。突出学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改革重点,以学会的学术建设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为重点,一次评审稳定支持3年。
(三)分层分类,示范引领。分优先、重点、特色等层次推进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提升,分类给予定额补助,引导带动中国科协所属学会能力的整体提升。
(四)明确标准,强化监督。制定并不断完善全国学会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奖补资金开展常态化的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第三方绩效评估,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中国科协负责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制定优秀科技社团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及管理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项目建设学会主要职责是: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申报并接受评审,开展年度项目总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实施项目,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等事宜;按要求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进行归档;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第三章项目任务
第六条 以增强学会学术建设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为导向,支持一批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学会,引导学会依法依章程办会,带动科协所属学会创新和服务能力的整体跃升。
第七条 提升学会的学术建设能力。包括培育学会的学术交流能力、学术评价能力和学术规范能力。突出学术交流活动、科技期刊、国际交流合作、人才评价奖励、科技评价奖励、学术环境优化等重点。
第八条 提升学会的社会服务能力。包括培育学会服务创新发展能力、服务科学素质工作能力、服务科学决策能力。支持学会在公共服务市场参与竞争,争取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占有更大份额,推动学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科技评估、科技奖励、技术咨询、科学普及、学术会议、科技期刊、科学文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产品。
第九条 提升学会的基础保障能力。加强学会的会员发展和服务能力,办事机构支撑能力和社会资源动员能力。突出党的建设、办事机构实体化职业化规范化、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保障、会员服务、高层次专家动员、资源整合等重点。
第十条 提升学会服务科协系统深化改革的履职能力。引导和支持学会履行中国科协团体会员责任义务,贯彻落实中国科协部署的深化改革任务和委托项目,参与中国科协重大活动,对科协系统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组织工作主要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公示、项目评审、确认公布等阶段。中国科协依据学会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建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中国科协发布项目通知。学会根据自身情况以及通知要求自愿申报,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学会申报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均可申报,但申报前三年中1次以上(含1次)年检不合格、2次以上(含2次)基本合格,以及一年中被中国科协通报且未及时整改的学会,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中国科协通过中国科协网、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网等对学会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学会申报材料将长期在中国科协网、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网公开。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学会互评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审办法,进行综合打分,按分值确定建设学会类别。
第十五条 确认公布。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中国科协通过中国科协网、中国科技工作者之家网等公布学会审定结果。
第十六条 签署项目任务书。依据项目申报评审材料,结合学会实际,明确学会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并与中国科协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在3年建设期总体设计基础上,须确定分年度目标任务,分年度签署项目任务书。
第十七条 经费拨付。依据中国科协与学会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分年度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学会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年度内实施并完成项目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学会应设立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实施团队。重大事项须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若需更改实施计划,学会应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二十条 中国科协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资及福利等与项目实施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学会须在每个项目年度结束时开展自我评价,提交项目年度总结报告。最后一年的总结报告须包含项目实施三年期内的总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目标、项目组织、项目完成情况、重点任务、主要绩效、创新点、问题建议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体现项目绩效和成果的附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中国科协开展统一的项目总结,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