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者:周焕林发布时间:2017-04-01浏览次数:92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66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全国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制定学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