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14〕98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根据中央关于改进和完善院士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协商,中国科协制定了《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自2015年起,中国科协将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中国科协
2014年12月18日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荐(提名)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荐(提名)工作,确保推荐(提名)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荐(提名)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荐(提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时注重提名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提名)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下简称“省级科协”)组织推选;中国科协组织推荐(提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推荐(提名)委员会开展推荐(提名)工作,研究决定推荐(提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定各推荐(提名)委员会的推荐(提名)结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科协领导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成员由各推荐(提名)委员会主任担任。
(二)推荐(提名)委员会。对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各学部,分别设立“中国科协推荐中国科学院 XXX学部院士候选人委员会”或“中国科协提名中国工程院XXX学部院士候选人委员会”(简称“推荐(提名)委员会”),由全国范围内相关学科领域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每个推荐(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应学部的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各推荐(提名)委员会由13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院士(含资深院士)不少于2/3。每个推荐(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副主任各1名。推荐(提名)委员会专家从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专家库中不参加当次院士增选的专家中产生。
(三)监督委员会。负责推荐(提名)工作过程和结果的全程监督、异议与投诉的仲裁和处理。由中国科协领导和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监督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同时担任推荐(提名)委员会专家。
(四)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日常工作,对推选单位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查,为指导委员会、推荐(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提供服务。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由中国科协工作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
第六条中国科协推荐(提名)的院士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推选产生: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单位:
中国科协所属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单位:
1.中国科协所属有条件的全国学会。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2.有条件的省级科协。负责组织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有条件的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由中国科协认定。
同一院士候选人可同时通过以上渠道推选。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七条建立推选单位动态调整机制。推选单位的推选名额不作限制,各单位应该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凡连续两次推选的院士候选人全部未能通过中国科协推荐(提名)的,暂停下一次推选资格。
第八条推选单位需成立如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专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且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推选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推荐(提名)程序
第九条推选单位需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要保证在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覆盖面。
(三)推选人选。
全国学会所属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省级学会。
省级科协所属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省级科协所属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具有推选资格的高校科协和企业科协由省级科协确定。
全国学会和省级科协所属具有推选资格的机构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具体材料内容可自行确定,但被推选人应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推选的结果。材料上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四)组织初审。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推选单位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并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推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推选结果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充分发挥推选单位决策机构作用。全国学会、省级科协的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查小组名单,均须分别经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省级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全国学会常务理事会、省级科协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需按以下流程组织推荐(提名)工作:
(一)形式审查。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并向推荐(提名)委员会报告。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评审。各推荐(提名)委员会对被推荐(提名)人评议后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推荐(提名)委员会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荐(提名)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按照规定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产生院士候选人,满额为止。推荐(提名)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提名)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学术团体推荐用)》或《提名书》中相应栏目,并按要求签名或盖章。
(三)向两院推荐(提名)。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确定的推荐名额及其学部分配方案,将中国科协评审产生的院士候选人材料,采取中国科协文件形式,按要求报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出席初审、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十三条如推选单位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经报有关推荐(提名)委员会同意并报指导委员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候选人已报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由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第四章规范与监督
第十四条惩戒机制。
推选单位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第十五条回避制度。
推选、推荐(提名)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六条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月1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推选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登记,由监督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推荐(提名)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推选单位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五)中国科协推荐(提名)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提名)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荐(提名)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荐(提名)资格。
(三)除参加推荐(提名)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评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荐(提名)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评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单位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荐(提名)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荐(提名)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荐(提名)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荐(提名)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荐(提名)人如被投诉,被推荐(提名)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全国学会、省级科协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